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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单志明与高宝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志明,高宝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单志明,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高宝玲,男,汉族,1965年12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志明与被执行人高宝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054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单志明同意被执行人高宝玲一次性给付7000元,余款部分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此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富玉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姜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路志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