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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行申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中港金岸商业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深圳中港金岸商业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中港金岸商业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沿河南路罗湖金岸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吴绮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晶、熊雅琳,均系广东深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青,局长。再审申请人深圳中港金岸商业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港金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罗湖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行终29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港金岸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第二条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本案中,中港金岸公司并非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微信公众号文章均是无偿发布,“中港金岸”项目委托案外人深圳市瑞丰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中港金岸公司利用自己申请的微信公众号推送的文章依法不属于广告法的处理范围。二、依照《房地���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中港金岸公司并非“中港金岸”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罗湖市场监管局适用该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中港金岸公司作出处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三、微信公众号文章是否属于广告范畴一直存在争议,在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将微信公众号文章定性为广告的情况下,罗湖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对中港金岸公司作出处罚,有违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公正、公开原则。四、中港金岸商业城开业时,众多知名品牌均已以代理销售等方式入场经营,涉案户外广告牌内容并非虚假,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和效果。��湖市场监管局将“进驻”解释为品牌方所有人直接进入,有违社会常识和商业惯例。综上,罗湖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深市质罗市监罚字[201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当,原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罗湖市场监管局的违法行为未予纠正,判决驳回中港金岸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原二审判决,撤销罗湖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中港金岸公司于2014年11月13日至12月21日期间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中港金岸商业城”的宣传信息,其中包含“国际品牌商家Disney携同小熊维尼儿童品牌率先进驻”、“迪士尼、日本万代等数十国际大牌提前进驻”、“70年超长产权金铺”、“保本8%”、“16%回报”等内容;中港金岸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在罗湖金岸大厦户外广告牌上发布广告,其中包含“2月1日盛大开业,众多品牌已进驻(BANDAI、Disney、HELLOKITTY、GARFIELD、喜羊羊与灰太郎、上野熊、MISICAKOO、彬彬童装……)”的内容。经查证,首先,中港金岸公司宣称的品牌进驻主要是以代理商授权销售或与代理商签订意向书为主,而非与品牌方签订进驻协议,品牌方并无入场经营,该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其次,涉案商铺登记的土地使用年限虽为70年,但该使用年限系自2001年12月至2071年12月,截至中港金岸公司于2014年11月至12月发布涉案广告时,涉案商铺的土地使用年限已远远低于70年,中港金岸公司在广告宣传时刻意强调登记的70年使用年限,极易造成公众对商铺实际现存使用年限的错误估判;再次,中港金岸公司在涉案商铺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保本8%”、“16%回报”的表述,亦明显违反了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禁止性规定。罗湖市场监管局依据现有证据材料及上述规定作出深市质罗市监罚字[2015]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港金岸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和户外广告牌所发布广告的宣传内容构成虚假广告宣传且违反了房地产广告的禁止性规定,责令中港金岸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共计15724元,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原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中港金岸公司关于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中港金岸公司提出的申请再审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中港金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中港金岸商业城商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秦红梅审判员  方丽达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