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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7401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邹飞飞与孙成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飞飞,孙成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01民初1371号原告:邹飞飞,女,1987年10月2日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孙成龙,男,1985年3月13日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飞飞与被告孙成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飞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雪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