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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唐政国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政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5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政国,男,汉族,1988年2月28日出生,安徽省太湖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太湖县徐桥镇。被告人唐政国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5日因进行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其羁押期限;2016年7月5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被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湖北省蕲春县芝麻山精神病医院治疗。辩护人殷海峰,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政国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华、代理检察员贺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政国及其辩护人殷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1日,唐政国翻墙进入方某的院中,盗窃未寻得现金,后在方某宅中住一晚,2016年4月23日,唐政国再次翻墙进入方某宅中,将院门砸开后来到刘某所开的废品回收站,唐政国将刘某引到方某住宅后将方某家中的三台电视机、一台木工机、一辆电瓶车、一个电钻、一个液化气罐、一辆摩托车运至废品回收站,刘某要求出示唐政国的身份证和电话,唐政国不愿意,刘某便拒收���二人又将物品送回,途中唐政国逃跑,遂报警。民警接到报案后将唐政国抓获。2016年5月20日,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为955元。2016年6月27日,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政国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政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唐政国的刑事责任。唐政国经依法鉴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政国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殷海峰的��护意见为:1、被告人唐政国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2、被告人唐政国系初犯;3、被盗物品价值较小,且已发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损失。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1日上午,被告人唐政国翻墙进入太湖县徐桥镇新民东巷方某的院中,踢开方某住宅大门进入其宅中实施盗窃,未寻得现金,后唐政国在方某宅中居住一晚,2016年4月23日下午,唐政国再次翻墙进入方某宅中,在其宅中寻得一把斧头将方某院门砸开,然后来到太湖县徐桥镇湖滨路刘某所开的废品回收站称家中有废品要出售,并要求刘某驾车去拉,唐政国将刘某引到方某住宅后二人将方某家中的三台电视机、一台木工机、一辆电瓶车、一个电钻、一个液化气罐、一辆摩托车运至刘某所开的废品回收��,后刘某要求出示唐政国的身份证和电话联系方式,唐政国不愿意出示,刘某便拒收这些物品,二人又将物品送回,途中唐政国逃跑,刘某又将物品运回废品回收站,然后四处寻找唐政国未果,遂报警。民警接到报案后在现场附近将唐政国抓获。2016年5月20日,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为955元。2016年6月27日,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政国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受案、立案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唐政国于2016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唐政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讯提解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等,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唐政国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依法提审情况。(4)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唐政国的身份等信息。(5)被盗物品照片,证实被告人盗窃的物品与被害人描述相吻合。(6)太湖县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方某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23日,其在收废品的过程中发现一个卖东西的小伙子很像是偷来的,就打电话报警了,后其与民警将那个小伙子抓获并送到派出所。2016年4月23日,有一个小伙子到其废品收购站,说家里有点东西想卖,其后与那个小伙子将三台电视机、一辆电瓶车、��个电钻、一个液化气罐、一辆摩托车运至其所开的废品回收站。其要那个小伙子的身份证,那个小伙子说没有。当时其就有点怀疑。后其与那个小伙子将东西运回,那个小伙子中途跑了。(2)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唐政国是其外甥。唐政国与其一直没有联系过,前段时间回来后在其家住了四晚。唐政国有时候说话像正常人,大部分时间又一个人自言自语。后听说唐政国偷东西被公安机关关起来了。(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方某家亲戚。方某家被盗,方某在上海务工,经与方某核实,方某家被盗一辆摩托车、三台电视机、一辆电瓶车、一个电钻、一个液化气罐、一台木工机、一把斧头。方某家院子大门是被斧头撬开的。3、被害人方某陈述证实其家2016年4月23日被盗的物品为三台电视机、一台木工机、一个电钻、一个液化气罐、一辆电瓶车、一辆摩托车。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政国的供述与辩解(共四次),证实其了解方某家情况。2016年4月23日,其翻墙进了方某家,找了一把斧头把院子门锁打开,后将废品回收站的老板带到方某家,后二人将三台电视机、一台木工机、一个电钻、一个液化气罐、一辆电瓶车装上废品回收站的老板的三轮车,其推摩托车在后面。废品回收站的老板找其要身份证、电话号码,其没有。后二人将物品往回运,其害怕废品回收站的老板发现是偷的,其就跑掉了。后被派出所抓获。5.鉴定意见(1)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皖绿司鉴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唐政国被诊断为强迫症,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太价证鉴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被盗物品的总价值为人民币955元。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现场照片、部分被盗物品照片,证实太湖县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现场情况。关于被告人唐政国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政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唐政国的指控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政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政国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唐政国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政国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晓晴审 判 员  章英特人民陪审员  刘战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青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