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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童接胜与曹庆俊、艾传军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接胜,曹庆俊,艾传军,王国峰,曹庆河,张胜,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李艳锋,山东显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凯德雅悦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158号原告:童接胜,男,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伟,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庆俊,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艾传军,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第三人: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与广川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王国峰,该公司经理。第三人:王国峰,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现在监狱服刑。第三人:李艳锋,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第三人:山东显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迎宾路甲4号。法定代表人:曹庆河,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曹庆河,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孙耿镇西艾屯村**号。第三人:张胜,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柴胡店镇孟西村***号。第三人:德州凯德雅悦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东风路104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张胜,该公司经理。原告童接胜与被告曹庆俊、艾传军以及第三人德州凯德大酒店有限公司、王国峰、李艳锋、山东显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庆河、德州凯德雅悦酒店有限公司、张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童接胜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童接胜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童接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朱吉星审判员  叶楠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照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