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集支行与夏义扣、孔祥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集支行,夏义扣,孔祥金,夏义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724号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集支行,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孔集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1531469320。负责人:邵祥法,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匡后卓,该行职员。被告:夏义扣,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现住合肥市。被告:孔祥金,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夏义玉(孔祥金妻子),女,195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集支行被告夏义扣、孔祥金、夏义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集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5元,由原告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集支行负担。审判员 宋安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 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