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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延寿县环境保护局与延寿县第四中学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环境保护局,延寿县第四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769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吕凤阳。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延寿县第四中学,住延寿县延寿镇。法定代表人:王耀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寿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延寿县第四中学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2017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延寿县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延寿县第四中学已主动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9行审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景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志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