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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2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金娣、王琪与张戟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娣,王琪,张戟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21094号原告刘金娣,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王琪,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勇、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戟,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刘金娣、王琪诉被告张戟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金娣、王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娣、王琪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娣、王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金娣、王琪负担。审判员  汤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