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民初2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金娣、王琪与张戟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娣,王琪,张戟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21094号原告刘金娣,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王琪,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勇、陈光,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戟,男,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刘金娣、王琪诉被告张戟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金娣、王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娣、王琪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娣、王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刘金娣、王琪负担。审判员 汤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