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玉圆、嵊州市精益机械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玉圆,嵊州市精益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2918号申请执行人陶玉圆,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嵊州市精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山前村,组织机构代码:668320127。法定代表人陈五一。本院在执行陶玉圆与嵊州市精益机械有限公司(2017)浙0683执2918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陶玉圆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撤回对嵊州市精益机械有限公司执行的申请。经审查后,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3142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健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生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