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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明智信用证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明智

案由

信用证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702号罪犯林明智,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香港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2005)厦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明智于2005年6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因余漏罪被押回重审。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前罪余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7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维持原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5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现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31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明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2012年3月至2016年12月共计违规3次累计扣考核分5分,其中2012年12月一次性扣考核分3分,2016年12月20日因私藏违规品受记过处分一次。经教育后,能积极悔改,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12年3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得积分6895.5分,获得表扬11次;间隔期自2012年10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积分5935.5分;本次退出违法所得92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明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明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31年4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