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刑更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罪犯梁XX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X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刑更898号罪犯梁XX,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瑞金市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瑞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1月21日投入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改造,并于2015年2月10日调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7年8月7日提出(2017)赣吉安狱减字第90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XX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罪犯梁XX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建议本院对其减刑七个月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梁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间,罪犯梁XX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案审理中,罪犯梁XX缴纳原判罚金8000元,该事实有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XX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XX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赖苏平审判员 涂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富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