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成德、田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成德,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687号申请执行人:赵成德,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田海,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赵成德与田海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田海未履行安徽省宿州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81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续行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子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滕焕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