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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民初5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志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志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5106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佳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建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志勋,男,汉族,1981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9元,由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