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5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志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志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5106号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佳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初建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露,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志勋,男,汉族,1981年3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9元,由千里马(四川)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嘉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