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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与刘德成、长春龙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刘德成,长春龙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8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负责人:王允,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涛,男,1959年12月2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刘德成,男,1986年10月3日生,满族,现住地址不详。。被告:长春龙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诉被告刘德成、长春龙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祥,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绿园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