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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行字第4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贤铭、王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贤铭,王宇,陈永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行字第4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贤铭,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宇,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永妹,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陈贤铭与王宇、陈永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王宇、陈永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宇、陈永妹在2013年4月10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王宇、陈永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宇、陈永妹名下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单元房产进行实地查封,于2014年8月5日挂网拍卖2次无人竞买而流拍。2017年7月4日本院以(2015)鼓执行字第1611号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进行挂网拍卖并成交,本案取得分配款2445394.98元(含诉讼费3656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8424元、执行费39600元,实际分配得款2355810.98元)。保管款于2017年8月29日发还申请执行人陈贤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贤铭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燊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