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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小樑、邓敏等与保定市众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樑,邓敏,保定市众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480号原告:刘小樑,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朝阳,原告:邓敏,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萍乡市大地风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萍乡市,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珊珊,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众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焦庄乡王庄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358538729X。法定代表人:司正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辉,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小樑、邓敏与被告保定市众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刘小樑、邓敏于2017年8月2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樑、邓敏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樑、邓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计810元,由原告刘小樑、邓敏负担。审 判 长  段 毅审 判 员  黄雪琳人民陪审员  张洪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欣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