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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6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虹与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虹,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6439号原告:张虹,女,汉族,1971年2月26日生,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凤凰城小区门面80#81#82#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58459391T。法定代表人:崔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启林,公司法律顾问。张虹与蒙城县玖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张虹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虹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