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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曲丽娜与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贺乃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丽娜,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贺乃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C}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2执恢141号 申请执行人曲丽娜,女,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神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贺乃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贺乃忍,男,1953年11月14日生,汉族,系金茂公司董事长,住陕县。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曲丽娜与被执行人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贺乃忍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贺乃忍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财产被多次查封,且多数案件在陕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统筹安排,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曲丽娜申请执行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贺乃忍借贷纠纷一案由陕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会强 审判员  肖 强 审判员  吕芳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茹雅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