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5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554张乃广与顾富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乃广,顾富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5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乃广,男,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峰,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顾富金,男,195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张乃广与被执行人顾富金买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顾富金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乃广支付价款360000元。张乃广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向顾富金开具金额为360000元的承揽价款发票,金额为428170元的货款发票。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顾富金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张乃广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顾富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顾富金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顾富金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扣划被执行人顾富金名下银行存款2908元,上述款项用于开具执行费。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顾富金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顾富金名下有缴纳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顾富金名下有车辆登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工作人员至顾富金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宏岐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该村委工作人员表示顾富金现不住在该处,无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本院协助提取执行款96574.48元,上述款项已退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顾富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予以公布,并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96574.48元、执行费2908元,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款266775.5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542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张乃广,张乃广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顾富金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穷尽各种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顾富金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乃广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顾富金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乃广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华 伟审判员 邹吟冰审判员 谢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