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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马骏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马骏杰,陈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解放街39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6189-5。负责人王爱中。被执行人马骏杰,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陈满女当,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被执行人马骏杰、陈满女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公安厅查询到马骏杰所有的浙K×××××(系本案抵押车辆,未扣押到位,已被我院查封,并向交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扣押)。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马骏杰所有的坐落于金丰花苑3幢901室所有权证号为01216027号的房产,已被本院(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326-1号查封,本案参与分配,陈满女当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丽光小区13幢203室所有权证号为01111151号的房产,已被本院(2016)浙1102执1260号案拍卖处置,本案参与分配。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3416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08月30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434160元及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通报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王思允执 行 员 王 玮执 行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