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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4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魏劲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魏劲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07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虎,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010508212。被告:魏劲松,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魏劲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劲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劲松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为286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