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钦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广西钦州市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钦州市国土资源局,广西钦州市厚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808号原告:钦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钦州市钦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7000081051653。法定代表人:王廷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传业,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欢,广西立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西钦州市厚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钦州市钦北区。法定代表人:黎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友,广西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钦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告广西钦州市厚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30日,原告钦州市国土资源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钦州市国土资源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359元,减半收取53179.50元,由原告钦州市国土资源局负担。审 判 长 阙正辉审 判 员 祝光旺人民陪审员 袁大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翟培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