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瑞东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刑初3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瑞东,男,199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6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1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潼南区看守所。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潼检刑诉〔2017〕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瑞东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1日、25日,被告人陈瑞东分别在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宾馆XX房间、梓潼街道办事处潼柏路烟草公司附近,分别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米某、代某(出生于2000年4月6日,未成年人)吸食。2017年6月15日,被告人陈瑞东在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宾馆XX号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米某、代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陈瑞东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并主动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瑞东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陈瑞东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拘役3-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被告人陈瑞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瑞东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瑞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