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建、宜昌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宜昌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1036号申请人:陈建,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房产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法定代表人李家振,振华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建与振华房产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当事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7)鄂0506民初字13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