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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郑某某、范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郑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彝族,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宁洱镇。被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住宁洱县宁洱镇。被执行人:范某某,女,彝族,住普洱市思茅港。本院在执行余某某与郑某某、范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郑某某、范某某自动履行继承款4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8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