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郑某某、范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郑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1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彝族,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宁洱镇。被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住宁洱县宁洱镇。被执行人:范某某,女,彝族,住普洱市思茅港。本院在执行余某某与郑某某、范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郑某某、范某某自动履行继承款4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8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