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第5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第5123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宇,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兵,男,汉族,1982年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婧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