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郭宗君、张淑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宗君,张淑清,何书开,江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830号申请执行人郭宗君,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张淑清,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何书开,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志国,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宗君与被执行人张淑清、何书开、江志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