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4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军、范华胜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范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4民初1222号原告:周军,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亚宇,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华胜,男,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周军与被告范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周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大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