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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某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59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红,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壮族,初中文化,中山市东凤镇华美骏达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隆安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6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9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黄某红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G8T13367)至中山市东凤镇创源路X号对开路段处,碰撞被害人黄某无证驾驶的套挂桂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黄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黄某红陪同被害人黄某到医院进行治疗,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医院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红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黄某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红已赔偿被害人黄某的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凤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黄某红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黄某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红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红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红已赔偿被害人黄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红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红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慧贤李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