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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丽华与高丽营等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824号高丽华,女,1963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高丽英,女,1957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张献洲,男,1959年10月29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高丽华申请高丽英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195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丽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19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史肖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