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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童萍、湖北义城物流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萍,湖北义城物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萍,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平,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义城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大道171号。法定代表人:潘世义,湖北义城物流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童萍因与上诉人湖北义城物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城物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本案中,童萍主张确认其与义城物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以及请求义城物流公司承担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一审法院却在认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判令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然超出了童萍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同时,一审法院对童萍新建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的价值及童萍转租的事实亦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鄂069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童萍和上诉人湖北义城物流实业有限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何绍建审判员  赵 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梦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