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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武志刚建材经营店、天津汉滨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武志刚建材经营店,天津汉滨建材制品有限公司,陈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武志刚建材经营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铁狮坨街*号。经营者:王立刚,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国,男,该经营店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汉滨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化工西街38号。法定代表人:邵明,总经理。原审被告:陈杰,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武志刚建材经营店(以下简称武志刚建材店)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汉滨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50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武志刚建材店于2017年8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武志刚建材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武志刚建材经营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武志刚建材经营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季红审 判 员  高 媛代理审判员  孟宪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王晓敏书 记 员  万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