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7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德惠与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郭家沱村焦石子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惠,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郭家沱村焦石子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7551号原告:王德惠,女,194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郭家沱村焦石子合作社。诉讼代表人:贾荣仑,社长。原告王德惠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郭家沱村焦石子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王德惠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德惠负担。审判员 陈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