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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于宪与马文四、郑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宪,马文四,郑军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27-2号原告于宪,女,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四,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卢岳峰、赵剑飞,山西弘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郑军,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晋城市城区。原告于宪诉被告马文四、第三人郑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于宪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宪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于宪负担审 判 长  时小强审 判 员  张赞斌代理审判员  宋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舒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