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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林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林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张光城。被执行人:林超,男,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74928.28元及利息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车辆权属登记记录,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短期内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39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