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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6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晋江市龙湖镇锦帅王子服装厂与浙江太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龙湖镇锦帅王子服装厂,浙江太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6430号原告:晋江市龙湖镇锦帅王子服装厂,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秀山村**幢*楼,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50582600479192。个体经营人:徐玉年,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七境村后许院***号,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4********。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曙军,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萍萍,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太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253-6号(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99653482F。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晋江市龙湖镇锦帅王子服装厂与被告浙江太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晋江市龙湖镇锦帅王子服装厂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龙湖镇锦帅王子服装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计872.5元,由原告晋江市龙湖镇锦帅王子服装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