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7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振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94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刘并。被告人林振立,男,汉族,1993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02253412,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红场镇后田丁头六巷9号。因本案于2017年4月18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常平东站派出所抓获,同年4月2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8日8时许,被害人林振立因没钱消费,遂在微信朋友圈假称有”中国红苹果7”手机卖。当天下午15时30分许,被害人陈丽嫔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5500元向林振立订购1部手机,林振立收到钱后带女朋友去广西桂林旅游消费。当月30日13时许,陈丽嫔又通过微信转账5500元订购1部手机,林振立收到钱后继续用该款在广西桂林旅游消费。之后,林振立以各种理由不发货。2017年4月18日,林振立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林振立的家属向陈丽嫔返还了11000元,取得陈丽嫔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振立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振立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振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iwfujb9i2vnwbcsolk审判员 陈才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俊速录员 石仁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