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执异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玉兰、赵晋明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晋明,庞太昌,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山西世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异119号案外人:张玉兰。申请执行人:赵晋明。被执行人:庞太昌。被执行人: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世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春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晋明与被执行人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山西世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庞太昌、王春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张玉兰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玉兰称,2015年4月2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位于太原市马道坡街12号金基泰和苑小区6号楼2单元27层03号房产认购合同,合同编号为201504021145号,购房总价60万元,截止2016年案外人已支付40万整,还差20万房款未支付,现该房产案外人占有并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对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特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晋明称:案外人张玉兰的异议申请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该房产在法院查封时,案外人未实际占有该房产且仅支付部分价款,案外人异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裁定驳回。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2月10日本院诉前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上述房产,并于2016年9月19日以(2016)晋01执118号通知公告。另查明,2015年4月2日案外人张玉兰购买了被执行人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马道坡街12号泰和苑小区6号楼2单元27层03号房产,认购合同编号为201504021145号,购房总价60万元,截止2016年案外人已支付40万整,还差20万房款未支付,被执行人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已将房屋交付案外人使用。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泰和苑小区认购合同》、收款收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2014年12月10日本院诉前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富阳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上述房产并在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太原市马道坡街12号泰和苑小区6号楼2单元27层03号房产在案外人张玉兰购买前本院已查封并备案登记,故案外人要求解除查封、中止执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玉兰执行异议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崔天寿审判员  焦林平审判员  杨小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梦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