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任雯敏与王后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墨中百佳乐家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雯敏,王后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墨中百佳乐家超市,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654号原告:任雯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鹏,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后家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杰,山东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王后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墨中百佳乐家超市。法定代表人:李月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静,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静,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峰,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雯敏与被告王后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墨中百佳乐家超市、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雯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后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墨中百佳乐家超市、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雯敏撤回对被告王后家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墨中百佳乐家超市、山东潍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任雯敏负担。审 判 长 程 鹏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