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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进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王进成,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住石首市。法定代表人周桂枝,女,系申请执行人王进成之妻。委托代理人徐祥,系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王进成与被执行人汪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汪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8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1)被执行人汪龙一次性支付赔偿款80000元后,余下部分申请执行人王进成自愿放弃执行;(2)被执行人汪龙承担本案执行费。2017年8月30日被执行人汪龙支付了赔偿款8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了承诺书,自愿放弃余下部分的执行,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进成的承诺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首市人民法院(2016)鄂1081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忠树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李昌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家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