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朱剑峰与陈沛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剑峰,陈沛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1943号原告:朱剑峰,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陈沛清,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巴东县教育局退休干部,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朱剑峰诉被告陈沛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朱剑峰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沛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剑峰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法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剑峰撤回对被告陈沛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朱剑峰负担。审 判 员 宋骁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向 婷书 记 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