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富盛卫浴洁具设备厂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富盛卫浴洁具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公益大道府西一街6号。法定代表人:叶锻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富盛卫浴洁具设备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旗新工业区**号。经营者:罗秀莲。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富盛卫浴洁具设备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的(2016)粤701行审502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富盛卫浴洁具设备厂应停止生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富盛卫浴洁具设备厂已注销,现址经营者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展昌卫浴材料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4执146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江承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