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锡初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初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81刑初931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锡初,男,1964年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诸暨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诸暨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7)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锡初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锡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陈锡初为帮他人顺利办理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金,将不符合条件的农业户口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过路边制作假证小广告与制贩假证人员“阿华”(另案处理)联系,先后以200元每本的价格为蔡某、杨某、陈某、周某2、赵某1、赵某2制作非农性质的假户口本6本。后被告人陈锡初通过上述假户口本等资料在诸暨市公共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为蔡某、杨某、陈某成功办理了一次性补缴养老金。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陈锡初持周某2、赵某1、赵某2的假户口本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金手续时被社保局工作人员发现。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陈锡初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浣东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申报审批表,养老保障花名册,假户口本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人郑某、蔡某、杨某、陈某、周某2、赵某1、赵某2的证言,查获经过,被告人陈锡初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锡初无视国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陈锡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锡初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锡初无视国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锡初犯罪后能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锡初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金飞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林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