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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312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肖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肖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铮,男,汉族,1953年5月30日生,住镇江市,系润州区珍峥五金经营部业主。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肖铮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镇知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8日申请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肖铮住所地位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镇知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东晖审判员  易小辉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承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