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3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光涛、唐宁、刘玉花、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光涛,唐宁,刘玉花,郑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398号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10203921212040M。法定代表人:赵录军,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斐、魏小燕(实业律师),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涛,男,汉族。被告:唐宁,女,汉族。被告:刘玉花,女,汉族。被告:郑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光涛、唐宁、刘玉花、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光涛、唐宁、刘玉花、郑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光涛、唐宁、刘玉花、郑文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光涛、唐宁、刘玉花、郑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15元,减半收取4907.5元,由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杨     保     平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国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