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光涛、唐宁、刘玉花、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光涛,唐宁,刘玉花,郑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398号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同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10203921212040M。法定代表人:赵录军,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斐、魏小燕(实业律师),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光涛,男,汉族。被告:唐宁,女,汉族。被告:刘玉花,女,汉族。被告:郑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光涛、唐宁、刘玉花、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光涛、唐宁、刘玉花、郑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光涛、唐宁、刘玉花、郑文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王光涛、唐宁、刘玉花、郑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15元,减半收取4907.5元,由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杨 保 平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人民陪审员 杨彦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 国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