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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5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庆文、倪和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文,倪和庆,倪建花,韩丰忠,曲翠玲,马显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517-3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文,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倪和庆,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倪建花,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韩丰忠,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曲翠玲,女,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马显福,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李庆文与倪和庆、倪建花、韩丰忠、曲翠玲、马显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显福所有的位于莱西市北庄村土地证号西集建(98)字第9800**号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仇邵华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