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5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庆文、倪和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文,倪和庆,倪建花,韩丰忠,曲翠玲,马显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517-3号申请执行人李庆文,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倪和庆,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倪建花,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韩丰忠,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曲翠玲,女,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马显福,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李庆文与倪和庆、倪建花、韩丰忠、曲翠玲、马显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显福所有的位于莱西市北庄村土地证号西集建(98)字第9800**号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仇邵华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