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现臣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现臣,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068号申请执行人冯现臣,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华,该校校长。本院受理的冯现臣申请执行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现臣借款89716.64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现臣借款本金131360.72元及其中借款本金81360.72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限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冯现臣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9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决定对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中小学校涉嫌非法集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02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