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财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福生与王根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福生,王根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财保253号申请人王福生,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王根元,男,1946年4月23日,汉族,住榆次区。申请人王福生因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根元在榆次龙田村整体拆迁过程中获得补偿的房屋两套(龙田社区四区2-1-1702、五区1-1-1103,价值约100万元)。申请人王福生以其银行存款6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根元在榆次龙田村整体拆迁过程中获得补偿的房屋两套(龙田社区四区2-1-1702、五区1-1-1103,价值约100万元)二、冻结申请人王福生银行存款6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