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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伦之与全椒县广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玉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2172号原告:李伦之,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峰,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全椒县广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儒林路639号儒林东苑。法定代表人:陈友才,经理。被告:王玉林,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张传云,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伦之诉被告全椒县广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玉林、张传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书面通知原告李伦之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原告李伦之逾期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