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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民初4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滕州电力设备厂与山东省枣庄嘉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滕州电力设备厂,山东省枣庄嘉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4670号原告: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滕州电力设备厂,住所地:滕州市经济开发区祥源路226号。负责人:郇志强,职务:总经理。被告:山东省枣庄嘉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汇泉中路(市化肥厂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华臣,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滕州电力设备厂诉被告山东省枣庄嘉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滕州电力设备厂诉被告山东省枣庄嘉吉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能力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滕州电力设备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种法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帅 更多数据: